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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造假 【條文】 第一百三十九條 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條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條,明確對進行統計造假以及對統計造假失察行為的處分規定。這一規定是針對執紀監督中發現的典型違紀現象。比如,有的地方黨委、政府負責同志不顧發展實際,為了虛增GDP數值,通過召開黨委常委會和經濟調度會等方式,強令、授意、指使部門、基層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有的地方統計部門膽大妄為、肆意篡改,造成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有的負有統計數據審核職責的領導干部,把關不嚴、失管失察,對統計數據失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些統計造假行為涉及人員多、行為鏈條長,嚴重敗壞黨風政風,透支黨和政府公信力,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與黨的建設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與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背道而馳。習近平總書記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行為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要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黨中央先后印發《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等制度文件,并部署開展統計造假屢禁難絕專項治理行動。《條例》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要求,銜接上述規定,總結實踐經驗,新增對統計造假行為的處分規定,凸顯了治理統計造假,不僅要執行好國家法律法規,還要充分發揮黨規黨紀的剛性約束、引領帶動作用。(曾婧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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