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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拒不糾正 【條文】 第一百零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解讀】 《條例》第一百零七條新增規定,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的,該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領導干部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對領導干部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現實生活中,黨員領導干部的不廉潔行為,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實際使用了職權,并因此謀取了私利,必須嚴懲;二是雖然沒有實際使用職權謀取私利,但存在利益沖突,屬于現實的風險,也必須予以規范。《條例》本條就是從防止利益沖突的角度作出的規定。 《條例》規定的“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主要銜接的是2022年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該《規定》對家屬經商辦企業的情形作了更加全面的列舉,同時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分別提出了禁業要求,總的原則是領導干部職務層次越高要求越嚴。黨員領導干部要按照黨中央以及本單位、本地區的相關規定,加強對親屬的教育和約束,帶頭廉潔治家。(郝敏) 在鄉村振興領域侵害群眾利益 【條文】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 在鄉村振興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解讀】 《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充實規定,在鄉村振興領域有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2021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脫貧攻堅總結表彰大會上宣布,我國脫貧攻堅戰取得了全面勝利,標志著我們黨在團結帶領人民創造美好生活、實現共同富裕的道路上邁出了堅實的一大步。我們從脫貧攻堅轉入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但必須清醒認識到,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仍然在農村,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度、廣度、難度都不亞于脫貧攻堅,必須堅持脫貧摘帽不摘責任、不摘政策、不摘幫扶、不摘監管,始終在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中維護好發展好群眾切身利益。《條例》作出上述規定,彰顯了在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工作中對黨組織和黨員的更高標準和更嚴要求,從而督促相關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繼續把責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好鄉村全面振興各項工作,特別是要切實防范和糾正在鄉村振興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郝敏) “新官不理舊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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