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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獵捕、販賣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要不得,但總有不法分子懷揣僥幸之心,建甌這名男子就因販賣野生鬣羚被建甌市檢察院起訴,除了被判刑,還被罰了數額不小的生態賠償金。 基本案情 王某的老家在鄉村,2019年8月,村民張某(以另案處理)找到他,并告知本人手里有“野山羊”出售,問王某要不要。于是,王某向張某以5000多元先后收購了兩只鬣羚,再以8000多元的價格出售至他人從中謀利。最終,經相關部門鑒定,此“野山羊”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鬣羚,王某販賣的這兩只鬣羚每只生態價值為人民幣50000元。 建甌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線索予以受理立案。日前,經建甌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數罪并罰,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1萬元,同時,還承擔了每只鬣羚的生態價值5萬元。而非法獵捕鬣羚的張某某,也被另案處理。 檢察官說法 檢察官在受理這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以上當事人的行為危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履行了公益訴訟職能,向建甌市法院對這些當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法條鏈接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